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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轉小規模,特殊時期一般納稅人的選擇空間與征管政策的影響

本資料由大力稅手團隊整理、分析加工而成, 相應的觀點建立在我們專業理解基礎之上, 希望對服務機構、稅務機關、企業的專業人士提供有價值的意見與探討。

文:中國財稅浪子 王駿

第三隻眼 郝龍航

原文: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 進一步支援中小微企業發展, 現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

在2018年12月31日前, 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注:第28條: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 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 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 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對於此內容, 小編首先想到如下幾點理解與困惑:

(1)為何要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無非是稅負降低的預期;適用所有納稅人嗎

(2)轉為之後會不會還要求達到500萬元年銷售額再轉入一般納稅人;

(3)2018年12月31日前, 這個是指選擇的期間嗎, 之後是不是不允許了呢;

(4)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對於自己的經營會不會有影響呢;

(5)進項稅額轉出是不是要吃虧了呢;

(6)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涉及之前一般納稅人的發票、退貨如何處理;

(7)沒有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小規模納稅人, 是不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成為一般納稅人

帶著這些問題, 我們一起來看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注意:同時符合條件, 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也可以不選擇, 看你的需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 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 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 下同)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 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 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注: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 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 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 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 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

2018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轉登記前12個月或4個季度未超過500萬元銷售額的(比如數年前收入達1個億,但前12個月達不到500萬元的也可以轉登記),作為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你本來就是小規模納稅人,就不要摻和這個事了,與你無關。但你可以根據條件考慮是不是成為一般納稅人。

500萬元是不是包括貨物、勞務與服務等全部呢?小編理解是全包括的意思,當然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不動產的,不需要併入。

同時無論是母子公司,還是總分公司,通常都是作為獨立的納稅人存在的,此時各考慮各的,並宜統籌安排。

這個500萬元,對於營改增的單位,已是500萬元的標準,所以這個相當於也沒有啥影響,重大的影響是對於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一般納稅人。財稅【2018】33號也明確了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來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因此鎖定的物件範圍還是傳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資訊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資訊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當期仍是一般納稅人,下期起是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這兒的情形可以考慮為:一般納稅人,如果你有進項留抵,建議就儘快達到銷項,不要留著轉出也沒有暫時的利益。

如果沒有留抵,評估以後認為選擇簡易計稅3%有利,則就儘量考慮次月達到納稅義務吧,比如分期收款在次月。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注:這兒規定描述的有一些複雜,期末有留抵稅額的,則通過如下科目核算: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這樣,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後,就只要使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這個簡化的科目核算辦法即可了。小編之前想到的是這個進項轉出是轉到成本中,但總局的檔卻是讓掛賬處理,這個掛賬將來如果再轉回一般納稅人時,會不會再讓轉回抵扣呢?如果一直轉不回來呢?

如果在轉登記當期尚未取得,但是在之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期間取得的,還要繼續掛在待抵扣中,因為其採購形成的進項的歸屬期是當期一般納稅人時,之後取得時,成本當中仍只能扣除不含稅金額,繼續掛賬,似乎於轉換人還是沒有有利之處。注意這兒只限於截止到轉登記日到期尚未取得票據,登記後發生的業務取得的票據不要繼續進行認證,也不需要轉待抵扣處理。

而且上面尚未取得的票據仍需要持續進行認證或勾選,已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認證時,則由稅務機關代為勾選處理。

對於這個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未來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一直掛賬,根據情形有補稅情形時可能會消化;二是未來再達到一般納稅人資格後,是不是還可以繼續抵扣?這一點,公告本身並沒有說明清楚,我們認為這個將來的抵扣還是認可才符合待抵扣的含義】

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併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注:這兒相當於是保持一般納稅人期間的計稅規則與所屬期對應,相當於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計稅相對是乾淨的。】

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注:這相當於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待遇,也是未嘗不可的,這跟建築業、住宿業、鑒證服務業是一樣的情形。】

七、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注:按照原來的稅率開具發票沒有問題,按原來的徵收率?這是個什麼意思,小編在想,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的徵收率的事項也是有的,部分情形下是一樣的,只是小編在想,在申報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申報表如何填報也是征管當中需要各地稅務機關解決的一個問題】

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注:繼續按500萬元來判斷是不是要再轉到一般納稅人身份中,但這兒應並不限制納稅人雖未達到但由於核算健全等前提條件,仍可以登記的權利】

九、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稅率欄次預設顯示調整後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注:這個情形是對於2018年5月1日17%、11%稅率調整到16%、11%的情形說明的,仍然從舊處理的原則來對接後續變化事項】

十、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注:七、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已經調整為一個主體計算的總額資料中來了,不要再分開算各自的統計額了。】

總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更多是在回應國家稅收減負的大環境下推進的配套財稅措施,我們主要分三個層面來作一個分析:

第一個方面:提升了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

這相當於是為傳統未達到此標準的納稅人提供了一個再轉回小規模納稅人的突破性規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此舉是一個另有規定的情形。如果這些納稅人未來再轉回到一般納稅人之列,說明是經營規模達到了500萬元,是符合當前的一般納稅人條件了,給了這些人一段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甜蜜選擇期”!

第二個方面:財稅制度管理層面

從原來我們的征管思路多是希望小規模納稅人併入到一般納稅人當中,更多的建立起增值稅的鏈條式對接,這才是增值稅的意義,而更多的小規模納稅人存在時,相當於割裂了抵扣的鏈條,500萬元以下的製造企業、勞務企業,恐怕數量是非常大的,這是對於我們努力多年的增值稅稅控體系的建立帶來了一些成果方面的影響。當然我們的稅收目標是為納稅人利益優惠來設計,這是首先要解決的,想到這個,我們可能就不糾結過多了。

第三個方面:企業是不是願意或能夠自由選擇

3%的稅負是2.91%,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講,需要評估抵扣空間的影響,如在16%的稅率適用時,抵扣率達到68%才可行相當,如果是一個銷售型的企業,抵扣率可能到了90%,這顯然是選擇一般納稅人有利。

而目前來看,一般納稅人涉及抵扣的取得成本高,如果小企業存在抵扣的票據取得風險,則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也有利,不需要再想辦法取得專用發票的不合規的風險了。

同時建議要充分評估一下留抵稅額的影響,如果有大額存在,建議充分考慮一下消化的空間與時間。

因此需要整體考慮三個因素,在滿足條件的情形下,來選擇是不是要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

國家稅務總局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

填表說明:

1.經營期超過(含)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是指本公告第一條所述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稅銷售額。

2.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納稅人,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其預估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實際經營的月份*12;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納稅人,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4個季度,其預估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實際經營的季度數*4。

3.“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生效之日”,是指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轉登記日下期首日。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留存一份。

郝龍航

2018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轉登記前12個月或4個季度未超過500萬元銷售額的(比如數年前收入達1個億,但前12個月達不到500萬元的也可以轉登記),作為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你本來就是小規模納稅人,就不要摻和這個事了,與你無關。但你可以根據條件考慮是不是成為一般納稅人。

500萬元是不是包括貨物、勞務與服務等全部呢?小編理解是全包括的意思,當然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不動產的,不需要併入。

同時無論是母子公司,還是總分公司,通常都是作為獨立的納稅人存在的,此時各考慮各的,並宜統籌安排。

這個500萬元,對於營改增的單位,已是500萬元的標準,所以這個相當於也沒有啥影響,重大的影響是對於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一般納稅人。財稅【2018】33號也明確了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來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因此鎖定的物件範圍還是傳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資訊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資訊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當期仍是一般納稅人,下期起是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這兒的情形可以考慮為:一般納稅人,如果你有進項留抵,建議就儘快達到銷項,不要留著轉出也沒有暫時的利益。

如果沒有留抵,評估以後認為選擇簡易計稅3%有利,則就儘量考慮次月達到納稅義務吧,比如分期收款在次月。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注:這兒規定描述的有一些複雜,期末有留抵稅額的,則通過如下科目核算: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這樣,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後,就只要使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這個簡化的科目核算辦法即可了。小編之前想到的是這個進項轉出是轉到成本中,但總局的檔卻是讓掛賬處理,這個掛賬將來如果再轉回一般納稅人時,會不會再讓轉回抵扣呢?如果一直轉不回來呢?

如果在轉登記當期尚未取得,但是在之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期間取得的,還要繼續掛在待抵扣中,因為其採購形成的進項的歸屬期是當期一般納稅人時,之後取得時,成本當中仍只能扣除不含稅金額,繼續掛賬,似乎於轉換人還是沒有有利之處。注意這兒只限於截止到轉登記日到期尚未取得票據,登記後發生的業務取得的票據不要繼續進行認證,也不需要轉待抵扣處理。

而且上面尚未取得的票據仍需要持續進行認證或勾選,已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認證時,則由稅務機關代為勾選處理。

對於這個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未來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一直掛賬,根據情形有補稅情形時可能會消化;二是未來再達到一般納稅人資格後,是不是還可以繼續抵扣?這一點,公告本身並沒有說明清楚,我們認為這個將來的抵扣還是認可才符合待抵扣的含義】

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併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注:這兒相當於是保持一般納稅人期間的計稅規則與所屬期對應,相當於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計稅相對是乾淨的。】

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注:這相當於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待遇,也是未嘗不可的,這跟建築業、住宿業、鑒證服務業是一樣的情形。】

七、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注:按照原來的稅率開具發票沒有問題,按原來的徵收率?這是個什麼意思,小編在想,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的徵收率的事項也是有的,部分情形下是一樣的,只是小編在想,在申報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申報表如何填報也是征管當中需要各地稅務機關解決的一個問題】

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注:繼續按500萬元來判斷是不是要再轉到一般納稅人身份中,但這兒應並不限制納稅人雖未達到但由於核算健全等前提條件,仍可以登記的權利】

九、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稅率欄次預設顯示調整後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注:這個情形是對於2018年5月1日17%、11%稅率調整到16%、11%的情形說明的,仍然從舊處理的原則來對接後續變化事項】

十、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注:七、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已經調整為一個主體計算的總額資料中來了,不要再分開算各自的統計額了。】

總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更多是在回應國家稅收減負的大環境下推進的配套財稅措施,我們主要分三個層面來作一個分析:

第一個方面:提升了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

這相當於是為傳統未達到此標準的納稅人提供了一個再轉回小規模納稅人的突破性規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此舉是一個另有規定的情形。如果這些納稅人未來再轉回到一般納稅人之列,說明是經營規模達到了500萬元,是符合當前的一般納稅人條件了,給了這些人一段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甜蜜選擇期”!

第二個方面:財稅制度管理層面

從原來我們的征管思路多是希望小規模納稅人併入到一般納稅人當中,更多的建立起增值稅的鏈條式對接,這才是增值稅的意義,而更多的小規模納稅人存在時,相當於割裂了抵扣的鏈條,500萬元以下的製造企業、勞務企業,恐怕數量是非常大的,這是對於我們努力多年的增值稅稅控體系的建立帶來了一些成果方面的影響。當然我們的稅收目標是為納稅人利益優惠來設計,這是首先要解決的,想到這個,我們可能就不糾結過多了。

第三個方面:企業是不是願意或能夠自由選擇

3%的稅負是2.91%,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講,需要評估抵扣空間的影響,如在16%的稅率適用時,抵扣率達到68%才可行相當,如果是一個銷售型的企業,抵扣率可能到了90%,這顯然是選擇一般納稅人有利。

而目前來看,一般納稅人涉及抵扣的取得成本高,如果小企業存在抵扣的票據取得風險,則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也有利,不需要再想辦法取得專用發票的不合規的風險了。

同時建議要充分評估一下留抵稅額的影響,如果有大額存在,建議充分考慮一下消化的空間與時間。

因此需要整體考慮三個因素,在滿足條件的情形下,來選擇是不是要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

國家稅務總局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

填表說明:

1.經營期超過(含)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是指本公告第一條所述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稅銷售額。

2.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納稅人,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其預估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實際經營的月份*12;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納稅人,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4個季度,其預估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實際經營的季度數*4。

3.“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生效之日”,是指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轉登記日下期首日。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留存一份。

郝龍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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