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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證券簡稱:長江證券 公告編號:2018-023

現有條款為修訂後條款修訂依據新增新增第十條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 建立黨的工作機構, 配備黨務工作人員, 黨組織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納入公司管理機構和編制, 開展黨的活動, 並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保障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紀委發揮檢查監督作用和各級基層黨組織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湖北省委辦公廳《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党的領導加強和改進党的建設的實施意見》、湖北省國資委《關於在省屬企業中開展“一學二改三整”工作的通知》。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及董事會決議以及證券監管機構有關規定確認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及董事會決議以及證券監管機構有關規定確認的其他人員。 根據《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十條相關規定修改。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 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 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 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

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聘任、解聘、考核合規負責人和首席風險官, 決定其薪酬待遇;決定解聘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和全面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六)承擔本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建立與首席風險官的直接溝通機制;審議公司定期風險評估報告;審議批准公司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推進風險文化建設;

(十七)決定本公司的合規管理目標, 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建立與合規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審議批准年度合規報告;評估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 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十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本公司的合規管理目標, 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准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審議批准年度合規報告;

(三)決定解聘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決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規負責人,決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與合規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

(六)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進風險文化建設;

(二)審議批准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審議批准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

(四)審議公司定期風險評估報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風險官,確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與首席風險官的直接溝通機制;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職責。

董事會可授權其下設的風險管理相關專業委員會履行其全面風險管理的部分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可以專人送出、信函、傳真等方式通知;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第一百二十七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可以專人送出、信函、傳真等方式通知;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書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時間和通知方式限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第一百四十三條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要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的,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第一百四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要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的,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職或者缺位時,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3.2.13第一百四十五條公司設總裁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設副總裁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除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公司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監管部門關於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範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資格審核。第一百四十六條公司設總裁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設副總裁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和首席風險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除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公司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監管部門關於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範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資格審核。根據《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十條相關規定修改。第一百五十二條總裁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裁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裁與公司之間的聘任合同規定。公司應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聘任合同,明確在公司發生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而導致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公司應根據聘任合同向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經濟補償。第一百五十三條總裁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裁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裁與公司之間的聘任合同規定。總裁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公司董事會可指定董事長或一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公司應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聘任合同,明確在公司發生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而導致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公司應根據聘任合同向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風控管理目標。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式,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援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應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中的基本事實和業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四)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或者公司制度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全面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董事會制定的風險戰略,落實風險管理政策,制定具體的風險管理制度和程式,並適時調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經營管理架構,明確全面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之間有效制衡、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制定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等的具體執行方案,確保其有效落實;對其進行監督,及時分析原因,並根據董事會的授權進行處理;

(四)按照董事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風險狀況、採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風險管理規劃等事項;

(五)建立涵蓋風險管理有效性的全員績效考核體系;

(六)建立完備的資訊技術系統和資料品質控制機制;

(七)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式,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援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合規負責人應當審查,並在該申請材料或報告上簽署合規審查意見。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等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或報告中基本事實和業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九條規定證券公司經理層對全面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風險管理制度,並適時調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經營管理架構,明確全面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之間有效制衡、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制定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等的具體執行方案,確保其有效落實;對其進行監督,及時分析原因,並根據董事會的授權進行處理;

(四)定期評估公司整體風險和各類重要風險管理狀況,解決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向董事會報告;

(五)建立涵蓋風險管理有效性的全員績效考核體系;

(六)建立完備的資訊技術系統和資料品質控制機制;

(七)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五十四條 合規總監是公司合規負責人,由董事會聘免並向其負責;

合規總監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所規定的任職條件;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並經公司住所地證監局認可後方可任職;公司解聘合規總監,應當有正當理由,並自解聘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合規總監依法履行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的職責;公司應當保障合規總監的獨立性,保障合規總監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並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援;

合規總監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董事會報送定期合規報告;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情況,應當同時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公司總裁報告。

第一百五十六條 合規總監是公司合規負責人,由董事會聘免並向其負責,合規總監對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合規總監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職務,不得負責管理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部門。

合規總監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任職條件;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並經公司住所地證監局認可後方可任職;任期屆滿前,公司解聘合規總監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在有關董事會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前款所稱正當理由,包括合規總監本人申請,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確有證據證明其無法正常履職、未能勤勉盡責等情形。

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務或缺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長或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代行其職務,並自決定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書面報告,代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合規總監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並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在辭職申請獲得批准之前,合規總監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職責。合規總監缺位的,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聘請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擔任合規負責人。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是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合規負責人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職務,不得負責管理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部門。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章程應當對合規負責人的職責、任免條件和程式等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合規負責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送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後方可任職。

合規負責人任期屆滿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解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在有關董事會會議召開10 個工作日前將解聘理由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前款所稱正當理由,包括合規負責人本人申請,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確有證據證明其無法正常履職、未能勤勉盡責等情形。

第二十條規定:合規負責人不能履行職務或缺位時,應當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或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代行其職務,並自決定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書面報告,代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合規負責人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並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在辭職申請獲得批准之前,合規負責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職責。合規負責人缺位的,公司應當在6 個月內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人員擔任合規負責人。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條 合規總監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的合規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規管理制度,並督導其實施;法律法規和準則發生變動的,及時建議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並督促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對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等重要業務活動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應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並在相關材料或報告上簽署合規審查意見;

公司不採納合規總監合規審查意見的,應當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決定;

(三)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和人員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協助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和執行反洗錢、資訊隔離牆和利益衝突管理制度;

(五)提供合規諮詢、組織合規培訓;

(六)指導和督促公司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七)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合規總監發現後應當依照公司章程和制度及時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整改,並督促公司按規定及時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合規總監應當直接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報告;

(八)及時處理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九)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經營決策會議等重要會議以及合規總監要求參加或者列席的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有權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查閱、複製有關檔、資料;

(十)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要求公司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向為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仲介服務的機構瞭解情況;

(十一)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搆及各層級子公司的合規管理有效性、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性進行專項考核;

(十二)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直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負責人應當組織擬定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規管理制度,督導下屬各單位實施。

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明確合規管理的目標、基本原則、機構設置及其職責,違法違規行為及合規風險隱患的報告、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法律法規和準則發生變化的,合規負責人應當及時建議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並督導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十三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內部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等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合規負責人應當審查,並在該申請材料或報告上簽署合規審查意見。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等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或報告中基本事實和業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不採納合規負責人的合規審查意見的,應當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合規負責人應當協助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和執行資訊隔離牆、利益衝突管理和反洗錢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提供合規諮詢、組織合規培訓,指導和督促公司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五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按照公司規定,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合規負責人發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及時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合規負責人應當同

時督促公司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應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範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第十六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保障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充分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召開董事會會議、經營決策會議等重要會議以及合規負責人要求參加或者列席的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有權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查閱、複製有關檔、資料。

合規負責人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向為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仲介服務的機構瞭解情況。

合規負責人認為必要時,可以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名義直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的考核應當包括合規負責人對其合規管理有效性、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性的專項考核內容。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總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於協會的規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障合規總監充分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保障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並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援;

公司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直接向合規總監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合規部門及其他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其履行職責。

公司應當制定合規總監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採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於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

公司董事會對合規總監進行年度考核時,應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徵求公司住所地證監局的意見。

公司應當制定合規總監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規總監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中的排名不得低於中位數。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保障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充分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保障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直接向合規負責人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及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採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於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對合規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時,應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徵求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建議董事會調整考核結果。

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合規負責人與合規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規負責人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 總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中的排名不得低於中位數;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不得低於公司同級別人員的平均水準。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條 首席風險官由董事會聘免並向其負責。公司聘任和解聘首席風險官,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准。

首席風險官除應當具有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工學中與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背景或通過FRM、CFA資格考試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從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相關工作8年(含)以上,或擔任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相關部門負責人3年(含)以上;

(二)從事證券公司業務工作10年(含)以上,或擔任證券公司兩個(含)以上業務部門負責人累計達5年(含)以上;

(三)從事銀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從事境外成熟市場投資銀行風險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含)以上。

首席風險官負責領導和推動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公司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的獨立性,保障首席風險官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並為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援。

首席風險官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公司董事會可指定董事長或一名不與其職責相衝突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十五條規定:首席風險官除應當具有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工學中與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背景或通過FRM、CFA資格考試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從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相關工作8年(含)以上,或擔任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相關部門負責人3年(含)以上;

(二)從事證券公司業務工作10年(含)以上,或擔任證券公司兩個(含)以上業務部門負責人累計達5年(含)以上;

(三)從事銀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從事境外成熟市場投資銀行風險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含)以上。

第一百六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七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監督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監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改;

(四)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股東大會決議,或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五)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改。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和全面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修改。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1、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通知於2018年4月13日以郵件形式送達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會會議於2018年4月24日在武漢以現場結合視頻、電話的方式召開。

3、本次董事會會議應出席董事12人,9位董事現場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獨立董事袁小彬先生電話參會並行使表決權。董事陳佳先生因身體原因無法現場出席會議,授權副董事長金才玖先生代為行使表決權並簽署相關檔;獨立董事溫小傑先生因工作原因無法現場出席會議,授權獨立董事王瑛代為行使表決權並簽署相關檔。

4、本次會議由董事長尤習貴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本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公司201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公司201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詳見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的《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第八節相關內容。

(二)《公司2017年度經營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三)《公司2017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四)《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檔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決策程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詳情請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的《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五)《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本報告全文及摘要詳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和《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摘要》。獨立董事對本報告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六)《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公司關於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鑒證報告》於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七)《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公司審計機構以及公司獨立董事分別出具意見,同意《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該報告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八)《公司2017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九)《關於公司聘用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執業資格,具備從事上市公司審計工作的經驗與能力,在以往擔任公司審計機構期間,遵循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認真履行審計責任和義務,獨立、客觀、公正地完成審計工作,滿足公司財務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審計工作要求,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審計服務。為了保持公司審計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董事會同意續聘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8年度審計機構,提供2018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及其他鑒證審計服務,並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參照行業標準與其協商確定相關審計費用。

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關於修訂的議案》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完善特殊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穩定,公司補充、完善了有關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時間及委員委託出席會議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十一)《關於公司2017年度利潤分配的預案》

從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利益等綜合因素考慮,公司201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為:以公司2017年末總股本5,529,467,67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50元(含稅),共分配現金紅829,420,151.70元,剩餘未分配利潤3,336,767,883.70元結轉以後年度。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二)《關於修改的議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的要求,同時結合湖北省委辦公廳、國資委的相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公司修訂了《公司章程》相關條款,具體修訂內容詳見本公告附件1。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並報監管部門核准。

(十三)關於修訂的議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的要求,同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修訂了《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相關條款,具體修訂內容詳見本公告附件2。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四)《公司2017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該報告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十五)《公司2017年度合規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十六)《公司2017年度風險控制指標報告》

該報告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七)《公司2017年度全面風險管理評估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十八)《關於修訂的議案》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完善特殊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穩定,公司補充、完善了規則中有關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時間及委員委託出席會議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公司董事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細則》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十九)《關於修訂的議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的要求及中國證券業協會頒佈的《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公司修訂了《公司合規管理制度》相關條款,修訂後的《公司合規管理制度》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關於修訂的議案》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完善特殊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和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補充、完善了制度中有關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時間及委員委託出席會議的相關規定,刪除了關於董、監事報酬相關條款,並通過分別制定董、監事薪酬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管理體系。修訂後的《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一)《關於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與考核情況的專項說明》

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了該專項說明。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二)《關於制定的議案》

為進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完善董事薪酬考核、激勵與約束機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職權,公司制定了《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本制度內容詳見附件3。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三)《關於提名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規範性檔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提名田軒先生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期限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監管機構核准其任職資格之日起,至第八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田軒先生簡歷見附件4。

公司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該議案需經深圳證券交

易所對獨立董事候選人備案無異議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已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相關要求將獨立董事候選

人詳細資訊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進行公示。 《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於

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

本議案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四)《關於公司管理層2017年度績效考核及薪酬情況的專項說明》

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了該專項說明。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五)關於修訂的議案》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完善特殊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穩定,公司補充、完善制度中有關董事會發展戰略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時間及委員委託出席會議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公司董事會發展戰略委員會工作細則》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本議案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 12 票,反對票 0 票,棄權票 0 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六)《關於終止設立超越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

詳情請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的《關於終止設立超越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七)《關於長江資本吸收合併產業金融的議案》

詳情請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的《關於長江資本吸收合併產業金融的公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八)《關於召開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

董事會同意公司以現場表決和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公司2017 年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等具體情況,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另行通知。

本議案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 12 票,反對票 0 票,

棄權票 0 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關於公司2017年年報及其他若干事項的獨立意見及公司獨立董事2017年度述職報告於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資訊網。

三、備查檔

1、經與會董事簽字的表決票及授權委託書;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檔。

特此公告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准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審議批准年度合規報告;

(三)決定解聘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決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規負責人,決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與合規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

(六)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進風險文化建設;

(二)審議批准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審議批准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

(四)審議公司定期風險評估報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風險官,確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與首席風險官的直接溝通機制;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職責。

董事會可授權其下設的風險管理相關專業委員會履行其全面風險管理的部分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可以專人送出、信函、傳真等方式通知;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第一百二十七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可以專人送出、信函、傳真等方式通知;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書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時間和通知方式限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第一百四十三條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要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的,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第一百四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要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的,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職或者缺位時,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3.2.13第一百四十五條公司設總裁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設副總裁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除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公司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監管部門關於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範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資格審核。第一百四十六條公司設總裁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設副總裁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和首席風險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除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公司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監管部門關於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範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資格審核。根據《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十條相關規定修改。第一百五十二條總裁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裁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裁與公司之間的聘任合同規定。公司應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聘任合同,明確在公司發生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而導致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公司應根據聘任合同向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經濟補償。第一百五十三條總裁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裁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裁與公司之間的聘任合同規定。總裁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公司董事會可指定董事長或一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公司應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聘任合同,明確在公司發生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而導致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公司應根據聘任合同向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風控管理目標。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式,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援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應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中的基本事實和業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四)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或者公司制度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全面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董事會制定的風險戰略,落實風險管理政策,制定具體的風險管理制度和程式,並適時調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經營管理架構,明確全面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之間有效制衡、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制定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等的具體執行方案,確保其有效落實;對其進行監督,及時分析原因,並根據董事會的授權進行處理;

(四)按照董事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風險狀況、採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風險管理規劃等事項;

(五)建立涵蓋風險管理有效性的全員績效考核體系;

(六)建立完備的資訊技術系統和資料品質控制機制;

(七)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式,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援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合規負責人應當審查,並在該申請材料或報告上簽署合規審查意見。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等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或報告中基本事實和業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九條規定證券公司經理層對全面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風險管理制度,並適時調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經營管理架構,明確全面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之間有效制衡、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制定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等的具體執行方案,確保其有效落實;對其進行監督,及時分析原因,並根據董事會的授權進行處理;

(四)定期評估公司整體風險和各類重要風險管理狀況,解決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向董事會報告;

(五)建立涵蓋風險管理有效性的全員績效考核體系;

(六)建立完備的資訊技術系統和資料品質控制機制;

(七)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五十四條 合規總監是公司合規負責人,由董事會聘免並向其負責;

合規總監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所規定的任職條件;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並經公司住所地證監局認可後方可任職;公司解聘合規總監,應當有正當理由,並自解聘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合規總監依法履行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的職責;公司應當保障合規總監的獨立性,保障合規總監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並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援;

合規總監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董事會報送定期合規報告;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情況,應當同時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公司總裁報告。

第一百五十六條 合規總監是公司合規負責人,由董事會聘免並向其負責,合規總監對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合規總監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職務,不得負責管理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部門。

合規總監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任職條件;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並經公司住所地證監局認可後方可任職;任期屆滿前,公司解聘合規總監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在有關董事會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前款所稱正當理由,包括合規總監本人申請,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確有證據證明其無法正常履職、未能勤勉盡責等情形。

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務或缺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長或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代行其職務,並自決定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書面報告,代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合規總監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並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在辭職申請獲得批准之前,合規總監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職責。合規總監缺位的,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聘請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擔任合規負責人。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是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合規負責人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職務,不得負責管理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部門。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章程應當對合規負責人的職責、任免條件和程式等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合規負責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送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後方可任職。

合規負責人任期屆滿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解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在有關董事會會議召開10 個工作日前將解聘理由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前款所稱正當理由,包括合規負責人本人申請,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確有證據證明其無法正常履職、未能勤勉盡責等情形。

第二十條規定:合規負責人不能履行職務或缺位時,應當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或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代行其職務,並自決定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書面報告,代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合規負責人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並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在辭職申請獲得批准之前,合規負責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職責。合規負責人缺位的,公司應當在6 個月內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人員擔任合規負責人。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條 合規總監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的合規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規管理制度,並督導其實施;法律法規和準則發生變動的,及時建議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並督促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對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等重要業務活動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應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並在相關材料或報告上簽署合規審查意見;

公司不採納合規總監合規審查意見的,應當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決定;

(三)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和人員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協助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和執行反洗錢、資訊隔離牆和利益衝突管理制度;

(五)提供合規諮詢、組織合規培訓;

(六)指導和督促公司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七)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合規總監發現後應當依照公司章程和制度及時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整改,並督促公司按規定及時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合規總監應當直接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報告;

(八)及時處理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九)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經營決策會議等重要會議以及合規總監要求參加或者列席的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有權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查閱、複製有關檔、資料;

(十)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要求公司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向為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仲介服務的機構瞭解情況;

(十一)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搆及各層級子公司的合規管理有效性、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性進行專項考核;

(十二)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直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負責人應當組織擬定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規管理制度,督導下屬各單位實施。

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明確合規管理的目標、基本原則、機構設置及其職責,違法違規行為及合規風險隱患的報告、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法律法規和準則發生變化的,合規負責人應當及時建議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並督導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十三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內部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等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合規負責人應當審查,並在該申請材料或報告上簽署合規審查意見。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等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或報告中基本事實和業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不採納合規負責人的合規審查意見的,應當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合規負責人應當協助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和執行資訊隔離牆、利益衝突管理和反洗錢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提供合規諮詢、組織合規培訓,指導和督促公司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五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按照公司規定,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合規負責人發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及時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合規負責人應當同

時督促公司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應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範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第十六條規定:合規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保障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充分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召開董事會會議、經營決策會議等重要會議以及合規負責人要求參加或者列席的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有權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查閱、複製有關檔、資料。

合規負責人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向為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仲介服務的機構瞭解情況。

合規負責人認為必要時,可以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名義直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的考核應當包括合規負責人對其合規管理有效性、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性的專項考核內容。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總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於協會的規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障合規總監充分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保障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並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援;

公司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直接向合規總監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合規部門及其他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其履行職責。

公司應當制定合規總監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採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於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

公司董事會對合規總監進行年度考核時,應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徵求公司住所地證監局的意見。

公司應當制定合規總監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規總監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中的排名不得低於中位數。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保障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充分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保障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直接向合規負責人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及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採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於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對合規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時,應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徵求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建議董事會調整考核結果。

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合規負責人與合規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規負責人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 總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中的排名不得低於中位數;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不得低於公司同級別人員的平均水準。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條 首席風險官由董事會聘免並向其負責。公司聘任和解聘首席風險官,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准。

首席風險官除應當具有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工學中與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背景或通過FRM、CFA資格考試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從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相關工作8年(含)以上,或擔任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相關部門負責人3年(含)以上;

(二)從事證券公司業務工作10年(含)以上,或擔任證券公司兩個(含)以上業務部門負責人累計達5年(含)以上;

(三)從事銀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從事境外成熟市場投資銀行風險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含)以上。

首席風險官負責領導和推動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公司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的獨立性,保障首席風險官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並為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援。

首席風險官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公司董事會可指定董事長或一名不與其職責相衝突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十五條規定:首席風險官除應當具有管理學、經濟學、理學、工學中與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背景或通過FRM、CFA資格考試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從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相關工作8年(含)以上,或擔任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相關部門負責人3年(含)以上;

(二)從事證券公司業務工作10年(含)以上,或擔任證券公司兩個(含)以上業務部門負責人累計達5年(含)以上;

(三)從事銀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從事境外成熟市場投資銀行風險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含)以上。

第一百六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七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監督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監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改;

(四)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股東大會決議,或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五)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改。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和全面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修改。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1、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通知於2018年4月13日以郵件形式送達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會會議於2018年4月24日在武漢以現場結合視頻、電話的方式召開。

3、本次董事會會議應出席董事12人,9位董事現場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獨立董事袁小彬先生電話參會並行使表決權。董事陳佳先生因身體原因無法現場出席會議,授權副董事長金才玖先生代為行使表決權並簽署相關檔;獨立董事溫小傑先生因工作原因無法現場出席會議,授權獨立董事王瑛代為行使表決權並簽署相關檔。

4、本次會議由董事長尤習貴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本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公司201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公司201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詳見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的《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第八節相關內容。

(二)《公司2017年度經營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三)《公司2017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四)《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檔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決策程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詳情請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的《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五)《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本報告全文及摘要詳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和《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摘要》。獨立董事對本報告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六)《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公司關於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鑒證報告》於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七)《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公司審計機構以及公司獨立董事分別出具意見,同意《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該報告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八)《公司2017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九)《關於公司聘用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執業資格,具備從事上市公司審計工作的經驗與能力,在以往擔任公司審計機構期間,遵循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認真履行審計責任和義務,獨立、客觀、公正地完成審計工作,滿足公司財務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審計工作要求,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審計服務。為了保持公司審計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董事會同意續聘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8年度審計機構,提供2018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及其他鑒證審計服務,並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參照行業標準與其協商確定相關審計費用。

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關於修訂的議案》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完善特殊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穩定,公司補充、完善了有關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時間及委員委託出席會議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十一)《關於公司2017年度利潤分配的預案》

從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利益等綜合因素考慮,公司201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為:以公司2017年末總股本5,529,467,67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50元(含稅),共分配現金紅829,420,151.70元,剩餘未分配利潤3,336,767,883.70元結轉以後年度。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二)《關於修改的議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的要求,同時結合湖北省委辦公廳、國資委的相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公司修訂了《公司章程》相關條款,具體修訂內容詳見本公告附件1。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並報監管部門核准。

(十三)關於修訂的議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的要求,同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修訂了《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相關條款,具體修訂內容詳見本公告附件2。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四)《公司2017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該報告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十五)《公司2017年度合規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十六)《公司2017年度風險控制指標報告》

該報告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七)《公司2017年度全面風險管理評估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十八)《關於修訂的議案》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完善特殊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穩定,公司補充、完善了規則中有關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時間及委員委託出席會議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公司董事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細則》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十九)《關於修訂的議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的要求及中國證券業協會頒佈的《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公司修訂了《公司合規管理制度》相關條款,修訂後的《公司合規管理制度》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關於修訂的議案》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完善特殊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和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補充、完善了制度中有關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時間及委員委託出席會議的相關規定,刪除了關於董、監事報酬相關條款,並通過分別制定董、監事薪酬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管理體系。修訂後的《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一)《關於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與考核情況的專項說明》

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了該專項說明。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二)《關於制定的議案》

為進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完善董事薪酬考核、激勵與約束機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職權,公司制定了《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本制度內容詳見附件3。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三)《關於提名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規範性檔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提名田軒先生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期限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監管機構核准其任職資格之日起,至第八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田軒先生簡歷見附件4。

公司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該議案需經深圳證券交

易所對獨立董事候選人備案無異議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已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相關要求將獨立董事候選

人詳細資訊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進行公示。 《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於

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

本議案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四)《關於公司管理層2017年度績效考核及薪酬情況的專項說明》

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了該專項說明。獨立董事對該事項出具了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五)關於修訂的議案》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經營決策效率,完善特殊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穩定,公司補充、完善制度中有關董事會發展戰略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時間及委員委託出席會議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公司董事會發展戰略委員會工作細則》於2018年4月26日全文披露在巨潮資訊網。

本議案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 12 票,反對票 0 票,棄權票 0 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六)《關於終止設立超越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

詳情請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的《關於終止設立超越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七)《關於長江資本吸收合併產業金融的議案》

詳情請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發佈在巨潮資訊網的《關於長江資本吸收合併產業金融的公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12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二十八)《關於召開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

董事會同意公司以現場表決和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公司2017 年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等具體情況,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另行通知。

本議案表決結果如下:與會董事以贊成票 12 票,反對票 0 票,

棄權票 0 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關於公司2017年年報及其他若干事項的獨立意見及公司獨立董事2017年度述職報告於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資訊網。

三、備查檔

1、經與會董事簽字的表決票及授權委託書;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檔。

特此公告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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