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簡稱:長江證券 公告編號:2018-024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通知於2018年4月13日以郵件方式發送各位監事。
2、本次會議於2018年4月24日在武漢市以現場結合視頻、電話的方式召開。
3、本次會議應出席監事6人, 4位監事現場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監事瞿定遠先生因工作原因無法現場出席會議, 授權監事長田丹先生代為行使表決權並簽署相關檔;監事崔大橋先生因身體原因無法現場出席會議,
4、本次會議由監事長田丹先生主持。
5、本次監事會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審議情況
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公司2017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了《公司2017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公司2017年度合規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三)《公司2017年度風險控制指標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本報告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四)《公司2017年度全面風險管理評估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五)《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監事會認為, 《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編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的要求, 真實、準確地反映了公司內部控制現狀, 將公司各主要單位、業務和事項及重點關注的高風險領域納入評價範圍, 覆蓋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遺漏;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科學、清晰、有效, 且符合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管理的要求。
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了該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六)《公司2017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七)《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
監事會認為,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檔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 決策程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八)《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經審核,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編制和審議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的程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實際情況, 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報告全文及摘要詳見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和《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摘要》。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九)《關於公司2017年度監事薪酬與考核情況的專項說明》
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全文披露了該專項說明。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關於修訂的議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的要求, 同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公司修訂了《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相關條款,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本公告附件1。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 反對票0票, 棄權票0票, 審議通過了本議案。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十一)關於制定《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議案
為進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完善監事考核、約束與薪酬調整機制,保障公司監事依法履職,公司制定了《公司監事薪酬管理制度》,本制度內容詳見附件2。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三、備查檔
1、經與會監事簽字的表決票及授權委託書;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檔。
特此公告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修訂對照表
公式
附件2: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完善監事考核、約束與薪酬調整機制,保障公司監事依法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人員為《公司章程》、《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規定的監事。根據監事產生方式和工作性質的不同,劃分為:
(一)股東代表監事,指經股東單位推薦,通過公司監事會及股東大會選聘的監事;
(二)職工代表監事,指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的監事。
第三條 公司監事的薪酬水準參考同行業薪酬水準,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確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行薪酬水準與公司效益相適應、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三) 薪酬標準以公開、公正、透明為原則。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公司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監事的薪酬構成、標準及調整方案。
第五條 監事的薪酬構成、標準及調整由監事會提出方案,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條 公司根據監事的工作性質,以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構成及標準如下:
(一)股東代表監事:股東代表監事薪酬為年度津貼,公司按照每年稅前8萬元的標準,向其按月分批發放。如股東單位對其所外派的監事領取薪酬有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職工代表監事:依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和工作內容,按照《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辦法》、《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管理制度》等領取報酬。
(三)監事在外擔任其他職務,外部法律法規對其領取薪酬有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公司按其實際任職時間和履職情況予以發放薪酬。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條 監事會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就監事的履職考核情況、薪酬情況作出專項說明。
第九條 公司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發放或部分發放津貼或績效薪酬:
(一)被證券交易所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監管規定,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撤銷任職資格、予以行政處罰、採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
(二)因其決策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或聲譽損失,或導致公司發生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重大風險,個人負有主要責任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
(四)公司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調整
第十條 公司監事薪酬構成及標準可根據市場環境、公司經營情況變化作出調整。
監事薪酬的調整方案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股東大會批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檔相抵觸時,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公司監事會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為進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完善監事考核、約束與薪酬調整機制,保障公司監事依法履職,公司制定了《公司監事薪酬管理制度》,本制度內容詳見附件2。
表決結果如下:與會監事以贊成票6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審議通過了本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三、備查檔
1、經與會監事簽字的表決票及授權委託書;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檔。
特此公告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修訂對照表
公式
附件2: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完善監事考核、約束與薪酬調整機制,保障公司監事依法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人員為《公司章程》、《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規定的監事。根據監事產生方式和工作性質的不同,劃分為:
(一)股東代表監事,指經股東單位推薦,通過公司監事會及股東大會選聘的監事;
(二)職工代表監事,指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的監事。
第三條 公司監事的薪酬水準參考同行業薪酬水準,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確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行薪酬水準與公司效益相適應、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三) 薪酬標準以公開、公正、透明為原則。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公司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監事的薪酬構成、標準及調整方案。
第五條 監事的薪酬構成、標準及調整由監事會提出方案,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條 公司根據監事的工作性質,以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構成及標準如下:
(一)股東代表監事:股東代表監事薪酬為年度津貼,公司按照每年稅前8萬元的標準,向其按月分批發放。如股東單位對其所外派的監事領取薪酬有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職工代表監事:依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和工作內容,按照《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辦法》、《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管理制度》等領取報酬。
(三)監事在外擔任其他職務,外部法律法規對其領取薪酬有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公司按其實際任職時間和履職情況予以發放薪酬。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條 監事會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就監事的履職考核情況、薪酬情況作出專項說明。
第九條 公司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發放或部分發放津貼或績效薪酬:
(一)被證券交易所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監管規定,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撤銷任職資格、予以行政處罰、採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
(二)因其決策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或聲譽損失,或導致公司發生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重大風險,個人負有主要責任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
(四)公司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調整
第十條 公司監事薪酬構成及標準可根據市場環境、公司經營情況變化作出調整。
監事薪酬的調整方案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股東大會批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檔相抵觸時,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公司監事會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