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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基本情況

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泰華多層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泰華", 原名"廣州三祥多層電路有限公司")就與深圳市萬泰電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電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8月11日, 公司接到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具體內容詳見2016年8月13日《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72)。

二、本次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

公司于近日收到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6】粵0114民初7958號), 判決如下:

1、被告深圳市萬泰電路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貨款19541171.31元給廣州泰華多層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深圳市萬泰電路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違約金(逾期利息)給原告廣州泰華多層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廣州泰華多層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對深圳市萬泰電路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辦公設備、運輸設備、機器設備經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款在本判決第一、第二判項確定的債務數額範圍內有權優先受償(優先受償範圍以不超過擔保金額19891921.86元為限);

4、上述抵押物經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 其價款超過本判決第一、第二判項確定的債務數額的部分歸被告深圳市萬泰電路有限公司所有, 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萬泰電路有限公司清償, 被告深圳市萬泰偉業科技有限公司、信豐兆泰投資有限公司、傅磊、陳新顏、汪加生、付紅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深圳市萬泰偉業科技有限公司、信豐兆泰投資有限公司、傅磊、陳新顏、汪加生、付紅娟承擔清償責任後, 有權向被告深圳市萬泰電路有限公司追償。

5、駁回原告廣州泰華多層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深圳市萬泰電路有限公司、深圳市萬泰偉業科技有限公司、信豐兆泰投資有限公司、傅磊、陳新顏、汪加生、付紅娟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的風險提示

1、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 如萬泰電路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

2、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按謹慎性原則, 公司擬對該筆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 實際計提金額以公司2016年度審計報告為准。

具體內容詳見2017年2月28日《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關於2016年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14)。 如未來公司最終勝訴, 且判決結果得到有效執行, 將對公司期後利潤有積極影響。

公司將就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6】粵0114民初7958號)。

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3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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