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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維權索賠進行中 符合條件股民勿錯過

證券時報記者 孫憲超

雖然今年的3.15已經過去, 但是股民維權行動卻不會因此而停歇。

日前, 記者從證券維權律師處獲悉, 備受關注的大智慧索賠案件本月密集開庭, 還未參與維權的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維權索賠;另外, 榮豐控股、新華都的投資者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 科倫藥業虛假陳述案索賠時效僅剩最後一個月, 符合條件的股民切勿錯過索賠末班車。

大智慧索賠案

本月密集開庭

備受社會關注的大智慧虛假陳述索賠案, 本月正陸續密集開庭, 記者從代理大智慧索賠案件的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處獲悉,

其代理的部分大智慧索賠案件已分別於3月4日、3月9日、3月16日進行了開庭審理, 接下來還將於3月22日14時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開庭審理。

2016年7月22日, 證監會公佈了對大智慧的《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行政處罰公佈後, 即有大量投資者第一時間向法院遞交了索賠資料。 據2017年3月11日大智慧發佈的關於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顯示, 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股民訴大智慧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共961例, 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1.85億元。

劉華浩告訴記者, 由於大智慧的股民基數龐大, 隨著時間的推移, 索賠的股民人數和金額還會持續增加,

並有可能創歷史新高。 目前, 還有大量在其處已經登記索賠的股民, 由於種種原因還未能準備好訴訟材料, 其正在催促大家儘快準備。

“目前參與索賠的人數依然不多, 還不到大智慧股東戶數的百分之一, 在本類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 受損的股民非常多。 ”劉華浩進一步介紹, 由於大多數股民無法獲得索賠資訊, 致使參與到索賠中來的受損股民少之又少。 此前佛山照明虛假陳述案中, 佛山照明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前, 股民人數有15萬多, 但實際參與索賠的人數不到3000人, 還不到總人數的百分之二, 但已經是近年來索賠人數最多的一次了。

劉華浩提醒, 本案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是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購買大智慧股票,

且在2015年4月30日前未完全賣出的, 存在損失的投資者。 本案勝訴概率較大, 目前尚在訴訟時效內, 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可繼續參與索賠。

榮豐控股索賠案

可繼續提起訴訟

2014年7月3日晚間, 榮豐控股公告, 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 證監會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6年3月20日晚間, 榮豐控股公告稱, 公司於3月18日收到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 一、榮豐控股存在未按規定, 及時披露與關聯法人的大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以及2012年度、2013年度的相關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二、未依法披露與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 上海證監局決定, 責令榮豐控股改正, 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對王征等有責高管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指出,

榮豐控股多次虛假陳述, 欺騙廣大投資者, 雖然受到頂格罰款, 但罰款總金額小且需收歸國庫, 也不能用來彌補投資者的損失。 投資者想要挽回損失, 唯有訴訟一途。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 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詳細聯繫方式。 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託起訴的投資者, 律師將進一步提供訴訟檔。

新華都虛假陳述受罰

受損投資者仍可索賠

作為曾經的福建首富, 陳發樹無疑是證券市場風雲人物之一, 其旗下上市公司新華都(002264)也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不過, 在去年因為涉嫌虛假陳述被證監會處罰之後,

如今的新華都依然面臨投資者維權索賠。

回溯事由, 2016年3月3日, 新華都發佈《關於收到廈門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披露公司存在如下問題:關聯交易未履行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重大事項未履行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收入、費用存在跨期現象。 廈門證監局要求新華都應自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整改工作, 並向廈門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和責任人書面檢查。

2016年3月10日晚, 新華都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廈調查字201601號), 因公司資訊披露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稽查。

2016年7月28日, 新華都收到證監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2號)。 廈門監管局查明新華都未及時披露與福建省怡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未披露與福建怡和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情況;未披露與泉州綠農貿易有限公司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訂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廈門證監局決定對新華都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周文貴等有責高管也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劉國華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及相關公告等材料,在2012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間買入新華都股票,並在2016年3月3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而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新華都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廈門監管局查明新華都未及時披露與福建省怡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未披露與福建怡和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情況;未披露與泉州綠農貿易有限公司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訂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廈門證監局決定對新華都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周文貴等有責高管也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劉國華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及相關公告等材料,在2012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間買入新華都股票,並在2016年3月3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而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新華都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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