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規定, 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債務, 或者沒有按照相關協議實行抵押, 那麼債權人可以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債務抵押清償。 那麼抵押物清償順序是什麼?
一、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物權法》第l95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 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 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 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 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198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 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五)《擔保法》第56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 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 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物的清償順序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四)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 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 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五)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 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六)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 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綜上所述, 以上就是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和抵押物的清償順序的詳細介紹, 即抵押物折價所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