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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些公告,征地項目就不能進行!

導讀:在此前的文章中在明律師曾提到, “盯公告”是判斷一個徵收專案是否合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該有的公告要有, 徵收專案才是程式合法的。

而一旦程式違法, 則徵收方將喪失責令農民交出土地的權力, 而農民也會因此而享有拒絕交出土地的權利, 整個專案就有可能“卡殼”。 那麼, 在一個農村的征地項目中, 究竟會有哪些公告必須發佈呢?本文, 在明律師就來解讀這個實用性極強的問題。

公告一:擬征地公告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實踐中, 這一公告被稱作“擬征地公告”。

在這個階段, 征地項目尚未依法報批, 這地到底征與不征、能不能征都還存在變數。 因此, 這個公告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農民的知情權,

並且充分聽取農民對征地專案可行與否的意見。 此外, 這一公告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作用, 即搶建、搶栽、搶種行為自此禁止, 否則在征地時將對搶出來的這部分不予補償。

在此階段,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 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對於廣大被徵收人來說, 一定要重視擬征地公告這一步驟, 及時行使相關的聽證權利, 以儘早全面瞭解徵收專案的情況, 為日後可能出現的維權奠定堅實的基礎。

公告二: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3條規定,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徵收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 其中, 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這裡的區別在於土地的所有者究竟是誰, 如果是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而非通常情況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那麼就會出現在鄉一級公告的情況。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需要指出的是, 這個公告是必須讓農民見到的, 不需要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辦法》第14條規定, 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 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即意味著, 如果沒有這個公告, 項目的合法性就會不復存在, 不能繼續推進下去。

有了這個公告, 被徵收人就可以拿著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了。 廣大被徵收人口中津津樂道的“兩公告一登記”, 至此就已經走完了三分之二。

公告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7條規定,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 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這個公告的重要意義之一在於, 被徵收人有權對其提出不同意見, 並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這與前述“擬征地公告”階段的提意見、聽證是不同的, 必須得到保障。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 被徵收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 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至此,“兩公告一登記”已經完整的呈現在了被徵收人的面前,征地項目中依法必須要有的公告,在明律師也為大家介紹清楚了。廣大被徵收人不妨對照一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來對上述內容做一個更全面的理解。

至此,“兩公告一登記”已經完整的呈現在了被徵收人的面前,征地項目中依法必須要有的公告,在明律師也為大家介紹清楚了。廣大被徵收人不妨對照一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來對上述內容做一個更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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