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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裡串通投標行為如何認定?由誰認定?

我國採購、招投標的相關法律規定了串通投標的情形。 即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8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幾種情形: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載明的專案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帳戶轉出。

以上是財政部87號令對串通投標的新規定, 這幾種情形, 都是在實際招投標活動中被發現概率較高的。 同時, 這幾種情形也都是很容易認定或調查取證的, 因此, 評標委員會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所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比較小。 當然, 投標人串通投標並不局限於這幾種情形,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裡規定的情形也都是。

知道了串通投標的幾種情形, 那麼, 有資格認定這種行為的主體又有哪些呢?

一般來說, 主要有評標委員會、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以及司法機關三個。

評標委員會主要是在評標過程中進行認定,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則是在監督檢查和受理投訴、舉報過程中進行認定, 而司法機關則是在審理案件中直接據此情形認定投標人相互串通, 並依法作出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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