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保護類工作服
勞動保護類工作服,
在企業採購時的會計處理可以計入“低值易耗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據此勞保服的進項稅可以進行抵扣。
在領用時的會計處理可以計入勞保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
准予扣除。
比如:生產企業工人帶有安全防護設計的工作服,
馬路清潔工穿的安全警示工作服等都屬於勞保服。
二、非勞動保護類工作服
非勞動保護類工作服根據服裝是否印有企業標識等分為業務宣傳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
1.業務宣傳類: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
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印有企業標識工作服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規定,
屬於企業的業務宣傳費支出,
企業發放這類工作服時會計處理可以計入“業務宣傳費”,
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過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購入的進項稅可抵扣。
2.職工福利類:對沒有印製企業標識,
也不具備勞動保護的“工作服”,
則屬於企業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支出,
在企業採購時不得抵扣進項稅,
在領用時會計處理要計入“職工福利費”,
同時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企業福利費總額沒有超出工作總額14%之內可以稅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