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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天暴露的法律問題,企業家們可別犯

企業經營中,許多企業家或高管有時會想當然的認為某些經營手段可行就忽視了其中的法律問題,有時認為生產經營過程中一些風險不容易發生就忽略安全問題等等,

其實這些被忽略了的細節中,可能隱藏著嚴重的法律後果。我們以樂天為例,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抬價打折

有樂天超市銷售的“52度西鳳年份封藏酒”原價55元,標示“原價268 現價49.8元/盒”。

樂天超市銷售的原價為29.90元“福臨門”水晶米,活動標示“原價52.90 現價29.90元/袋”。

最後該家樂天被予以警告和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①根據《價格法》第14第4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②根據國家發改委出臺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解釋,抬價打折的行為屬於價格欺詐。

相關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7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消防指標不過關嚴重危急公共安全的

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54條規定……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②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2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

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2、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3、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4、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5、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本法第23條第2款還規定,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採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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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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