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5月起繼續降低社保費率,社保待遇標準不降低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企業發展活力,人社部、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0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自2018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19%的省(區、市),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9%的省(區、市),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於9個月的,可階段性執行19%的單位繳費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02、失業保險
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03、工傷保險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
通知要求,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務必精心組織實施,
通知提到,各地具體調整費率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