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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撤銷監護權案落槌 生母喪失監護權

10歲的小武(化名)是個不幸的孩子。不到1歲時,父母離婚,他由父親撫養。2歲時,父親再婚。父母之愛還沒來得及享受到小學畢業,父親突然病逝。繼母不願繼續撫養他,向秦淮法院起訴將撫養權變更給孩子的生母。

但法官發現,小武不僅被繼母決意放棄,生母也拒不接納,理由是自己條件差,居無定所,與小武也沒有感情。為了給孩子找到一個家,法官聯繫專家,走訪民政局,聯絡愛心組織,最終確定由南京市同心未成年人保護和服務中心負責臨時照料小武。此後,在玄武區民政局的資助下,小武有了寄養媽媽。

玄武區民政局作為臨時監護人,幫助照料小武幾個月後,

發現生母仍然沒有絲毫悔意,既不來探望孩子,也不給孩子生活費。在多次做工作,希望生母領回孩子無果後,民政局將生母訴至秦淮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權,並指定民政局為小武的監護人,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作為小武的親生母親,在法院判決小武由其撫養後,既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又未給予孩子精神上的關心和生活上的照顧,

甚至拒絕探視,時間長達10個月以上,導致小武生活無著,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判決依法撤銷其監護權。

那麼,小武的監護權應該給誰?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本案中,小武的祖父母均已去世,外祖父母年逾70,

不具備撫養條件,舅舅、姑姑、表姐等近親屬均明確表示不願意撫養小武。而玄武區民政局近1年多來,不僅為小武提供經濟補助,還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其生活、教育、心理等一系列問題,使得小武的身心狀態趨於穩定。法院從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綜合考量各方因素,最終指定玄武區民政局為小武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