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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管好自身資訊,小心熟人設陷阱

原標題

【檢察日報】瘋狂的透支

瘋狂的透支

被告人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辦理多張信用卡,

透支165萬元不歸還,以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自己沒有辦理過銀行信用卡,卻遭銀行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催還欠款,這到底怎麼回事?

2017年12月25日,隨著黑龍江省大慶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學剛涉嫌信用卡詐騙案判決,被害人劉利終於解開了心中的欠款疑團。

蹊蹺的欠款

“2016年春天,我家裡來了一位自稱是某銀行行長的客人,

他通知我將欠銀行信用卡上的款子抓緊還上。”據劉利介紹說,他聽到那位行長所說的欠款,當時就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地懵圈了,以為遇到了騙子。因為自己手裡根本沒有信用卡,更別說透支消費了。

儘管他懷疑對方的身份,應對時也顯得很不耐煩,但對方卻一直冷靜地幫他捋著思路。待他一一核實那位行長所提出的問題,再進一步梳理所欠帳款的來龍去脈後,

劉利想起來,自己的遠房親戚李學剛曾經說過,要用他的身份證辦理信用卡的事兒。

莫非錢是李學剛欠的?

嫌疑人歸案

就在銀行工作人員與劉利核實資訊時,銀行那邊傳來消息:李學剛在銀行的其他信用卡上也有消費欠款,同樣至今尚未歸還。

2016年3月31日,中國農業銀行大慶分行薩爾圖支行向公安局報案。截止到2016年3月19日,信用卡用戶李學剛透支本息百余萬元,經銀行多次催繳拒不還款。

2016年8月1日,在哈爾濱市一家賓館,李學剛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訊問,李學剛對其惡意透支及冒用他人名義使用信用卡透支,經銀行催繳拒不還款的行為供認不諱。

瘋狂透支

2017年3月24日,經偵查機關多次補充偵查,大慶市高新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學剛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

2017年12月25日,法院公開審理本案。

現年45歲的李學剛,在大慶採油四廠經營著一個養殖的項目。經常面臨資金困難的他,把目光瞄上了信用卡透支上,希望通過拆借信用卡資金的形式,

盤活自己帳戶的往來資金。

法庭審理查明,2011年11月,李學剛找到在某銀行當業務員的老鄉王某,辦理了一張其本人的10萬元額度的信用卡。那時候,對銀行職員來說,動員客戶辦信用卡是一項重要任務,每個月都有一定的任務量;而對想辦卡的人來說,只要提供的資訊大致過關即可辦理。

幾天後,李學剛再次找到王某,說辦信用卡取用資金方便,想多辦幾張。於是,2012年元旦前後,王某為李學剛以李治的名義申辦了一張額度為30萬元的信用卡。

一月後,李學剛又找到王某,用其同學李長林、張福星、劉峰的身份資料辦了三張額度為30萬元的信用卡。申請資料上面的簽字以及信用卡的郵寄地址,都是李學剛一人簽字留下的。

2012年春節過後,李學剛找到表弟劉利,並對他說能夠辦理銀行信用卡,以後用錢可以透支,用起來方便,利息不多,還不用求人借錢。劉利沒多想,就把自己的身份證等材料交給了李學剛。

之後,李學剛又以包工程活需要身份證湊人數為名,與劉利商量借了其兒子的身份證。

兩個月之後,李學剛才把兩個人的身份證還回來,但並未將以父子二人身份辦理的信用卡給劉利,而是留在了自己的手裡進行透支使用。

直到2016年春天,銀行工作人員找上門時,劉利才知道自己有信用卡欠款沒還的事兒。

原來,李學剛起初還能按時通過卡卡相倒的形式周轉開來,但隨著卡越來越多、透支額加大,錢慢慢還不上了,欠款越積越多。

獲刑十一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學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大量透支,數額巨大,並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庭審查明,2011年11月,李學剛在農行申辦多張大額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截至2016年3月21日,李學剛透支本息12.3萬餘元。其間,銀行多次催繳,但李學剛拒不還款。另外,2012年1月至4月間,李學剛分別冒用劉利、劉峰、李治、張福星、李長林等5人的資訊,通過偽造假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假的房產證影本證明提供給銀行,騙取5張大額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截至案發前,共計已欠銀行透支款人民幣165萬元。

2017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李學剛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案審結後,檢察機關向涉案銀行下發了《加強信用卡辦理審批手續流程的檢察建議》。

辦案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讀者:謹防熟人設下的信用陷阱,不要像本案那些蒙在鼓裡的被害人一樣,輕易地將自己的身份證等有個人資訊的資料隨手提供他人使用,即便是親朋好友,也須小心警惕。

【法條連結】

信用卡詐騙罪

現在很多人都有使用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如果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話,就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構成此罪是需要給與一定的刑罰處罰的。那麼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呢?詐騙罪的量刑是怎麼樣的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信用卡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由於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為基礎,這就決定了信用卡業務也同時具有較多的風險性。信用卡是一種大眾化的支付工具,流通範圍廣、環節多,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給髮卡機構或者特約商戶增加損失的風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活動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明確在信用卡業務當中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使司法機關在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明確的法律可以遵循,本條對下列信用卡詐騙的犯罪作了具體規定: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偽造後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偽造的而自己使用。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這裡規定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並將該信用卡交回發卡銀行的。由於某種原因,有的持卡人決定不再使用某種信用卡,而該信用卡還在有效使用期限內,持卡人可將信用卡退回髮卡機構並辦理退卡手續。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即歸於作廢的信用卡。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在現實生活中,信用卡丟失的情況經常發生,有的是因為被盜,有的是不慎遺失,或者因其他種種原因使持卡人失去信用卡。所以,任何一個發卡銀行或髮卡公司,對於信用卡的丟失,都規定有掛失的制度,以防止在信用卡丟失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而使持卡人受到經濟損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

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是違反信用卡使用規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佔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詐騙的本質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規定作為犯罪處理。

(四)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這裡規定的“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其帳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活動,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行為上表現為拒不償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在客觀表現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後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後者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表現如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

根據本款規定,信用卡詐騙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條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本款對信用卡詐騙的,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罰,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8年第010期-總第411期

來源|檢察日報

文稿|何其偉 顏承青

責編|何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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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2012年元旦前後,王某為李學剛以李治的名義申辦了一張額度為30萬元的信用卡。

一月後,李學剛又找到王某,用其同學李長林、張福星、劉峰的身份資料辦了三張額度為30萬元的信用卡。申請資料上面的簽字以及信用卡的郵寄地址,都是李學剛一人簽字留下的。

2012年春節過後,李學剛找到表弟劉利,並對他說能夠辦理銀行信用卡,以後用錢可以透支,用起來方便,利息不多,還不用求人借錢。劉利沒多想,就把自己的身份證等材料交給了李學剛。

之後,李學剛又以包工程活需要身份證湊人數為名,與劉利商量借了其兒子的身份證。

兩個月之後,李學剛才把兩個人的身份證還回來,但並未將以父子二人身份辦理的信用卡給劉利,而是留在了自己的手裡進行透支使用。

直到2016年春天,銀行工作人員找上門時,劉利才知道自己有信用卡欠款沒還的事兒。

原來,李學剛起初還能按時通過卡卡相倒的形式周轉開來,但隨著卡越來越多、透支額加大,錢慢慢還不上了,欠款越積越多。

獲刑十一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學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大量透支,數額巨大,並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庭審查明,2011年11月,李學剛在農行申辦多張大額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截至2016年3月21日,李學剛透支本息12.3萬餘元。其間,銀行多次催繳,但李學剛拒不還款。另外,2012年1月至4月間,李學剛分別冒用劉利、劉峰、李治、張福星、李長林等5人的資訊,通過偽造假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假的房產證影本證明提供給銀行,騙取5張大額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截至案發前,共計已欠銀行透支款人民幣165萬元。

2017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李學剛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案審結後,檢察機關向涉案銀行下發了《加強信用卡辦理審批手續流程的檢察建議》。

辦案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讀者:謹防熟人設下的信用陷阱,不要像本案那些蒙在鼓裡的被害人一樣,輕易地將自己的身份證等有個人資訊的資料隨手提供他人使用,即便是親朋好友,也須小心警惕。

【法條連結】

信用卡詐騙罪

現在很多人都有使用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如果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話,就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構成此罪是需要給與一定的刑罰處罰的。那麼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呢?詐騙罪的量刑是怎麼樣的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信用卡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由於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為基礎,這就決定了信用卡業務也同時具有較多的風險性。信用卡是一種大眾化的支付工具,流通範圍廣、環節多,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給髮卡機構或者特約商戶增加損失的風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活動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明確在信用卡業務當中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使司法機關在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明確的法律可以遵循,本條對下列信用卡詐騙的犯罪作了具體規定: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偽造後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偽造的而自己使用。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這裡規定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並將該信用卡交回發卡銀行的。由於某種原因,有的持卡人決定不再使用某種信用卡,而該信用卡還在有效使用期限內,持卡人可將信用卡退回髮卡機構並辦理退卡手續。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即歸於作廢的信用卡。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在現實生活中,信用卡丟失的情況經常發生,有的是因為被盜,有的是不慎遺失,或者因其他種種原因使持卡人失去信用卡。所以,任何一個發卡銀行或髮卡公司,對於信用卡的丟失,都規定有掛失的制度,以防止在信用卡丟失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而使持卡人受到經濟損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

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是違反信用卡使用規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佔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詐騙的本質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規定作為犯罪處理。

(四)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這裡規定的“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其帳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活動,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行為上表現為拒不償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在客觀表現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後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後者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表現如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

根據本款規定,信用卡詐騙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條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本款對信用卡詐騙的,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罰,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8年第010期-總第411期

來源|檢察日報

文稿|何其偉 顏承青

責編|何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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